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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何谓担保物权)

提问时间:2022-06-13 03:25:29来源:小樱知识网


所谓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换句话说,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实现债权而设定的提供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的有限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保证债务的履行而担保他人物的价值或权利的权利。

担保权益的主要特征是:

1、担保物权是为保证主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

顾名思义,担保物权就是为担保债权而设定的物权。它以一定的物作为担保物来保证债权的实现,而债权是靠担保物的存在而得到充分保障的。担保物权不同于用益物权,通过控制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拍卖、变卖担保物,并从中优先受偿,从而保证其债权的实现。由于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立的,所以它是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基础的,必须对被担保的债权加以规定,否则担保物权就缺乏存在的基础。

2.担保物权是一种从物权。

担保物权是为保证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因此必须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鉴于此,《民法典》第388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属合同。主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担保物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某些财产或财产权的客体。

担保物权不同于保证,担保的是以某一物或财产为权利客体的债权,而不是保证人的一般负债财产或信用财产。担保物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权利。能够成为担保物权客体的必须是有形的、特定的和可转让的。

4.担保权益的所有者控制的是交换价值。

担保物权受物的交换价值支配。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担保物权是以取得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而设定的,拍卖和出售时担保物的价值占主导地位。因此,基于交换价值的分割,可以在同一物上设立多个担保权益。正是因为担保物权支配着交换价值,所以担保物权具有物上的代位权。另一方面,担保物权的重要内容是交换价款的权利。所谓交换价款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变卖、拍卖抵押物,获得对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财产所有权人对财产的控制表现为对其交换价值的控制,不同于用益物权中对财产使用价值的控制。

虽然担保物权支配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但并不意味着担保物权的所有人完全不能支配担保物的实体,或者说他支配担保物的实体没有意义。在某些情况下,控制担保品的实体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特别是当其他人侵害担保物时,担保权人应当能够享有物上请求权。从这个意义上说,交换价值的支配和实物的支配是不可分的。

5.担保物权是一种有限的物权。

真正的权利人不能完全控制财产和财产权,不能像所有权人那样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行使所有权的全部权力,只能控制标的物的交换价值。财产所有人对标的物财产和财产权的控制,主要表现为通过交换标的物的交换价值来实现优先受偿权。

6.担保物权人有权依法变更担保标的物的价格。

就担保物权而言,权利人不能直接实现担保物权,而必须通过拍卖、变卖程序等法律手段实现。抵押权人不能直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也不能擅自拍卖抵押物,从中取得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改变抵押物价格的权利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实现。为了保护债务人和一般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强调担保物权实现的特殊性。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第386条规定了担保物权有优先受偿权,还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主要是因为,基于法律的规定,一些无担保物权也享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受偿权。

担保物权的主要功能是实现有担保的债权。由于保证人以一定的物或权利作为担保,使得债权的实现更有实际保障。担保物权制度在鼓励交易、促进交易快速达成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还应该看到,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本身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融资手段,对经济繁荣起着积极的作用。企业和个人向金融机构融资时,所提供商品的担保是最有效的担保手段。因此,担保物权已成为社会融资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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