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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放弃加班工资后有权“出尔反尔”

提问时间:2022-06-19 06:37:42来源:小樱知识网


颜梅生

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有关员工放弃加班工资的协议,并不能作为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挡箭牌”。

【案例】古女士入职一家公司一年后,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与古女士达成协议:古女士自愿放弃全部9500元加班费。事后古女士表示反悔并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鉴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古女士的仲裁请求,公司又以古女士已经放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公司必须向古女士支付加班工资。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也指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与之对应,古女士放弃加班费后,能否出尔反尔,取决于公司是否免除其法定责任、排除古女士权利,以及双方的约定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回答是肯定的。

第一,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也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即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利用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主导地位,要求古女士放弃加班费,无疑是对该强制性规定的违反,侵害了古女士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底线。

第二,公司不想向古女士支付本应支付的加班工资,无疑属于免除自身的法定责任,排除古女士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正因为本案所涉放弃加班费的约定无效,决定了其从一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公司自然不能将此作为拒绝向古女士支付加班工资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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