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经典,永久流传《诗经朗诵全集》
《诗经朗诵全集》带你领略国学经典,永久咏传。...
2023-07-31
严学锋
成人之美有益他人,提升自己;成人之恶则是助纣为虐,自己也成了恶人,得不偿失。
2021年1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一审宣判,康美药业向原告(52037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24.5亿元,马兴田(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许冬瑾(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邱锡伟(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孔子说:“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小人反是。”作为职业经理人,邱锡伟听命和跟从上级作恶,盲目“敬献”愚忠,落得倾家荡产之险,自毁大好前程,着实是愚昧之举,害人害己。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表示,该判决宣告虚假陈述、欺诈发行违法成本过低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及其责任人员要吸取教训、规范经营。
听命行恶
康美药业总部位于广东省,1997年成立,2001年上市,布局中医药全产业链。马兴田、许冬瑾夫妇为实际控制人、核心管理者,邱锡伟兼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股权管理等事务,协助总经理管理公司事务,分管对外投资、证券事务、内审工作。
2020年,证监会认定,2016年至2018年期间,康美药业虚增巨额营业收入、虚增货币资金、虚增固定资产等,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致使企业披露的相关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证监会认为,康美药业有预谋、有组织,长期、系统实施财务欺诈行为,践踏法治,对市场和投资者毫无敬畏之心。
经调查,康美药业2016年至2018年三年累计虚增货币资金887亿元。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5.49亿元,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44亿元,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88亿元。然而,邱锡伟在康美药业审议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的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在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直接组织、策划、领导并实施了涉案违法行为。证监会对马兴田、许冬瑾给予警告,分别罚款90万元;对邱锡伟给予警告,罚款30万元;对马兴田、邱锡伟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另有众多董事高管被警告,罚款10万元~25万元不等。邱锡伟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辩意见,但证监会对邱锡伟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证监会认定,邱锡伟根据马兴田的授意安排,组织相关人员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组织策划公司相关人员实施、并亲自参与实施财务造假行为,直接导致康美药业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陈述。
法院的判决认为,邱锡伟是根据马兴田的授意而行,亲自参与实施财务造假。 “老板”马兴田是发起者、主导者,“下级”邱锡伟是听命、跟从者,成全了上级的恶念恶行,自己也成为作恶者,丢掉高管职位、被终身证券市场禁入,遭罚款、承担巨额连带赔偿责任,声誉大损。
本有着大好前程的邱锡伟一时糊涂,误入歧途,想必后悔不已,却已无法挽回。与其感到懊悔和委屈,不如多反思自己,加强修身,避免悲剧重复上演。
下下策不可取
上级要作恶尤其是涉嫌重大违法,要求下级参与,这种情况在企业、社会中不少见。面对这种情况,下级有以下多种选择,但康美药业式的“成人之恶”是下下策,绝不可采取。
第一种,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有时,上级不乏理性和正义感,恶念只是一念之差、一时冲动。此时,如果下级能有效地劝说,可能会使上级打消念头,这是下级对上级发挥了独特的价值,对双方、企业来说是皆大欢喜。这需要下级有契约精神和良好的沟通能力。人非圣贤,孰能无恶念?思想处在危险边缘时,如果他人能及时劝说,提出建议,或许能避免犯错。古代,臣子有效劝谏帝王的案例不少,如唐朝的魏徵。现代企业,下级可以并敢于规劝上级,是良好企业文化的一部分。一些高管有意识地推动形成合规、民主、开放等良好的企业文化,助力公司健全制度,这有利于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增强合规意识、敬畏规则,可谓防患于未然。
第二种,面对上级的错误决策,下级可不听命,想办法推托不参与。这是自保,并非失职。邱锡伟32岁即出任公司高管,年轻有为,才能卓越,却因为愚昧献忠,自毁前程。如果能及时止损,明哲保身,或许就能避免这场纠纷。
第三种,下级不听命的同时,可向上级的上级、企业相关部门乃至外部监管部门举报,这需要很强的正义感、勇气和智慧。另外,不少企业建立了内部举报制度,下级可按照具体流程展开举报,积极阻止上级的违法行为。
第四种,常言道,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如果上级心术不正,执意要违法,企业就是一面危墙了。此时还守在“危墙”下,岂不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如果听命对自己而言风险大、后果严重,而且上级执意要违法(经规劝、举报无效),下级可以选择辞职。现实中不乏高管因此离职,事后董事长等人被处罚,辞职者逃过一劫。高管一般不乏能力和财富积累,不愁找不到更好的去处。
第五种,遵命参与上级的违法,无论是迫于淫威、稀里糊涂还是心存侥幸、想从中分一杯羹,抑或兼而有之。类似康美药业案中的“邱锡伟”,在现实中大量存在。很多企业违法,往往是企业家主导,一些下属参与。其中更为恶劣的是,下级推波助澜,激发上级的恶念,使得违法的性质、后果更严重。
摒弃“愚忠”思想
封建时代,皇帝对臣子杀生予夺,要求臣子绝对忠心,宣扬、赞美愚忠,导致出现不少愚忠之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思想大肆盛行。到了现代社会,“愚忠”现象依然普遍存在,比如在企业里,上级大权在握,相当程度上决定下级在单位的职务调整、薪酬待遇、工作环境等,不乏有“帝王”心态,对员工很强势。于是,一些员工心态矮化甚至奴化,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听命而行,看似明智,实则愚笨。
事实上,当上级要求下级配合违法作恶时,对下级已经不仁不义,把下级置于险境,下级势必得不偿失。此时下级如果还遵命,则是以身犯险,愚昧至极。
愚忠行为最终导致双方受损,但受伤害最大的其实是下级。上级尤其是企业家和下级的差距极大。企业家往往是主要股东或者代理人,身家相对丰厚,被监管处罚后即便离职乃至坐牢,可能还有不菲的财富作为生活底气,没有后顾之忧;下级则大多是职业经理人或者普通员工,被处罚对职业生涯、个人财富、人生是重大打击,无身家丰厚作支撑。在国企,董事长往往有体制内身份,遭处罚后可能有体制内退路,下级难有此退路,损失大、前途堪忧。如果认为参与作恶会利大于弊,无疑是自欺。康美药业的那帮董事高管,就是血淋淋的教训。
“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是典型的愚忠表现,已经不适用于当今社会,应当摒弃。在现代的民主、法治社会,没有君臣关系,只有上下级关系。上下级之间本质是一种契约关系。外部的契约是法律法规,内部的契约体现在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上下级之间应该遵循契约精神,即自由、平等、守信。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的关系为例,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明确了两者的权责、关系。契约之内的事情,下级服从上级,尽心尽力,这是现代意义上的“忠”;契约之外的事情,上级无权要求,下级无需服从。上级的要求违法时,下级无需听命,否则是愚忠,自酿苦果。
成人之美有益他人,提升自己;成人之恶则是助纣为虐,自己也成了恶人,得不偿失。职场之中,企业高层应该具备明辨是非的能力,不做害人害己的糊涂之事,避免职业生涯发生无可挽回的悲剧。
(作者系第三力学国际董事学院研究员)
(编辑 谢云凤 286112636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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