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樱知识 > 生活常识「男子为引水鸟」济南68岁男子为引水鸟点燃大明湖芦苇(引发火灾被判刑三年)

「男子为引水鸟」济南68岁男子为引水鸟点燃大明湖芦苇(引发火灾被判刑三年)

提问时间:2022-06-22 20:14:31来源:小樱知识网


为了将藏于大明湖芦苇丛中的水鸟赶出,被告人刘某某点火引燃芦苇,引发火灾。

9月2日,历下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宣判,刑事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同时依法判处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某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和修复费用2.7万余元。

历下区法院经审理查明:

1月16日15时许,刘某某步行经过大明湖景区幼安桥时,发现桥下有水鸟藏于芦苇丛中,遂用打火机点燃纸张扔至桥下,欲引燃芦苇将水鸟赶出来未果。当日16时许,刘某某再次途经幼安桥欲将水鸟赶出,其将随身携带的纸巾点燃扔至桥下干枯的芦苇之上,又将未熄灭头扔至芦苇丛中,纸巾和头将桥下芦苇引燃,约1分钟后火势逐渐变大,刘某某见状逃离现场。随后,省政府执勤武警、大明湖景区工作人员赶往现场将火扑灭。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诉称,刘某某违反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刘某某应当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共计赔偿2.7万余元。

历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共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同时,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某违反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刘某某赔偿损失及修复费用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及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予以支持。依照我国刑法、民法典、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历下区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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