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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贷款多久(银行消费贷款)

提问时间:2022-07-21 13:34:52来源:小樱知识网


商业银行网贷受到严格监管。

5月9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有序发展:规定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和偿还住房抵押贷款;个人消费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20万元,到期一次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办法》的实施对商业银行网贷业务的合规发展至关重要。

网贷纳入规范化轨道。

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迅速,各类商业银行都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开展了互联网贷款业务。因为监管政策一直不明确,所以被广泛接受。

与传统的线下借贷模式相比,互联网借贷具有依托大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全流程自动在线操作、无需或少用人工干预、放款审批快捷等特点。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方法、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与此同时,网贷业务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潜在风险,如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到位、资金使用监控不到位等。

“目前的相关管理办法还没有完全覆盖上述问题,商业银行网贷对客户的网上认证实际上已经突破了面签和实地调查的要求。因此,需要尽快补齐制度短板,促进网贷业务规范发展。”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事实上,此前也有商业银行网贷管理办法的流传版本。

“与最早的版本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没有控制银行与合作机构之间的业务比例,顺应了整个消费贷款行业分工细化、合作开放的趋势。同时,下放一些具体的监管部门,也有助于地方监管机构精准施策,可以更好地促进创新和风险防范的平衡。”苏宁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薛洪言对第一财经表示。

从内容上看,《办法》重点规范了授信额度、跨区域展业、贷款资金使用和联合贷款等内容。

小额短期

《办法》明确规定,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小额、短期、高效、风险可控的原则。个人信用贷款用于单户消费的授信额度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到期一次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办法》强调,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根据互联网贷款的地区、行业和品种,确定单户生产经营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上限。对于上述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应至少每年对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

这意味着,目前部分商业银行的网贷产品如18期、24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上限定在20万,体现了监管在促进居民消费和控制贷款用途之间努力取得平衡。\"薛洪言告诉记者,这既能满足各方对消费贷款促进消费的诉求,又能有效降低消费贷款资金流入股市和楼市的压力,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居民杠杆率的增速,一举多得。

需要注意的是,网贷业务确实容易出现过度授信、多头负债、资金用途不合规等风险问题。

据薛洪言分析,就消费用途而言,网贷渠道中的20万元线可以满足几乎所有的消费需求,因为购车、装修等大额消费都要走线下。但大额消费贷款的主要问题是资金流向难以控制。现实中很多大额消费贷款都是提取的,并没有用于消费。而是流入股市、楼市等金融投资渠道,给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管理带来很大难度,也变相提高了居民杠杆率,一定程度上助推了楼市泡沫。

为防控上述风险,银监会负责人表示,《办法》要重点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明确小额、短期互联网贷款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进行授信限额,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的风险;第二,加强统一信贷管理,防止过度信贷;第三,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使用的管理;四是对风险数据、风险模型管理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提出全流程、全方位的要求,压实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当采用委托支付方式,并细化委托支付限额管理。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发现贷款用途违法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的,应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该负责人表示。

避免银行成为纯粹的资金提供者。

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但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的管理比较粗放,没有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有缺陷,合作机构持续管理不足,也导致银行声誉风险。

据介绍,截至2019年10月,整个联合贷款市场规模已达2万亿元左右,涉及数百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大额联贷业务成为监管重点。《办法》强调商业银行和联合贷款机构的准入条件、合作协议、信息披露、催收退出等,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合作,防范合作机构风险传染银行。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准入机制,明确相应标准和流程,实行名单制管理。

银监会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应当从经营、管理能力、风险控制水平等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合作机构资质应当与其功能相匹配。此外,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应体现收益与风险相匹配的原则。

此外,目前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贷款时,部分合作机构仍向用户收取费用。商业银行应按照风险独立控制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纯粹的资金提供者银监会负责人强调。

《办法》强调,除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合作机构外,商业银行不得委托合作机构执行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商业银行应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费用,但保险公司、具有担保资格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费用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在信息披露方面,《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相关页面的显著位置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合作机构、合作产品、自身合作方的权利和责任等信息,并按照适当性原则充分揭示合作业务的风险,避免在客户中造成品牌混淆。

网贷到底能不能“省”?

此前,在部门和区域监管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网贷帮扶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中,规定城商行和民营银行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应坚持“立足本地、服务本地、不跨区域”的定位。

区域性银行能让网贷“省”吗?这份征求意见稿的思路是:地方法人银行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应坚持发展定位,以服务本地客户为主。

《办法》规定,本地法人银行应主要服务本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控跨注册地业务发展情况。没有物理网点,业务主要在网上进行,符合中国银行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除外。

但在此前部分地区的规定中,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身份证地址、主要营业场所、主要居住地、居住地等维度建立统一的属地管理规则,并根据非现场信贷管理相关文件精神,严格控制非现场信贷。

“应该说,以前的一些限制并不是特别合理。从风险防范的角度来说,由于线上消费贷款数量多且分散,无论是风控还是催收,基本都是靠线上。客户是不是本地的,对业务流程和风控效果影响不大。”薛洪言说。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银行间互联网贷款业务和风险管理能力差异较大,《办法》未限制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域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量化指标,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对跨区域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有效识别和监控。同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域业务的规模和风险水平,提出进一步的审慎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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