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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案例(工伤争议案件中的护理费)

提问时间:2022-08-09 18:58:54来源:小樱知识网


根据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但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不太可能自己派人照顾,而是聘请专门的护工来照顾,或者由工伤职工的亲属来照顾。

[实际问题]

对于雇佣护工或由工伤职工亲属护理的,护理费如何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进一步解释,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

第一种观点认为,护士的护理安排应根据护理费文件中规定的全额确定;工伤职工亲属的护理,按照同期一般护理人员当地市场价格确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护士的护理安排应根据护理费文件中载明的金额确定;但是,由工伤职工亲属照顾的,按照亲属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可参照当地同期一般护理人员市场价格。

工伤争议案件中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如何确定?

[作者观点]

我更喜欢第二种观点。

用人单位未提供护理或者同意劳动者自行安排护理的,护理费标准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士的,按照护理费单据规定的金额确定;对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的照顾,按照其亲属收入证明中载明的金额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对无固定收入来源亲属的护理安排,可根据当地护理人员一般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2.原则上只有一名护理人员,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除外。职工受伤出院后,如需护理,应经医疗机构认证,按上述标准执行。被评定为伤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照料的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即被评定为伤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照料的工伤职工,每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生活照料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发放,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3.关于伙食补助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因工负伤住院治疗的职工的伙食补助,以及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住宿、伙食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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