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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的意义(司法独立的基础条件是什么)

提问时间:2022-11-11 10:07:11来源:小樱知识网


司法独立的基础条件是什么?

这世上不存在你影射的“司法独立”而且你根本无法具体界定你这个“司法独立”。

法乃国家意志其意义在于确立稳定自洽的国家法度以塑造稳定可持续的社会秩序。

当然司法者与执法者要有与责任相应的权力这是权责相应的必然原则与什么“司法独立”无关。

但是别的另论有一条必须做到就是整个司法过程不能让以刑罚为商业利润的讼棍起到主导作用绝对不行!如果让讼棍在司法过程里翻云覆雨那国家法度必坏!国家秩序必溃!这现实案例就在眼前就在那大西洋两岸。且就慢慢看吧。

对法的认识古往今来没有哪个文明实体能够超越华夏。法的原始、纯粹状态是军法。想捋清法的脉络先搞明白《韩非子》和孙吴兵书再说吧。至少先把这句话背熟了: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罚加乎奸令者也!

——无陈词滥调无不知所云无酸腐鸡汤无缤纷喧嚣唯有一点赤诚真意一点犀利深刻;君若有得乞轻落玉指点赞、高抬贵手转发;若有相左之真知灼见请评论中不吝赐教。

什么叫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有好处吗?

司法权独立不受任何权利干预。

司法权和王权分立互补干涉

说白了就是统治阶级无权插手干预司法的制定和执行

司法制度独立性内容?

司法独立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观念层面二是制度层面。就观念层面而言司法机关应当形成自己的职业化的观念即形成司法职业所共有的某些理念这些理念保证法官在类似的案件中有可能作出类似的客观的而非纯个人的判断。制度层面的内容要求司法人员能按自己的观念和规则办事。两者缺一不可相互促进。

就制度层面而言司法独立要求做到:

(1)司法权由司法机关(法院)统一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预公民个人或非国家机关的社会团体更不能干预。当然立法机关可以对司法机关予以监督但主要是通过立法手段及对法官的弹劾权进行监督不得干预个案的审判。

(2)司法系统内部的互相独立即一个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不受另一个司法机关的干预。法院上下级关系只是审级关系上级法院除依上诉程序、调卷令等有关程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行为予以监督外不得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

(3)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这是指一个法院内部不存在上下级服从关系。法院是法官办案的地方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讲法院里法官最大用德沃金的话来说就是: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除了法律以外法官不服从任何别的权威。

(4)法官保障制度。这是从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方面保障法官无所顾及的捍卫法律。法官的地位及待遇来自法律不是他的上级。这就包括由法律规定法官的职权不可削减的待遇及其职位保障。对职位通常采用两种办法:一是终身制(英美法的主要做法);二是文官制度的保障。法官的高薪制也是法官保障制度的内容之一。

法官独立

法官独立还有一个不可忽略的但是难以达到的目标就是法官的非政治化、非政党化。法官非政治化是法官进行司法审查特别是针对高官的司法审查的重要制度基础。因为如果不独立于一定的政治集团法官在碰到与政治相关的案件的时候就会产生“自己人审自己人的问题”或者反过来产生“自己人审判外人”的情况。第一种情况使司法失去社会信任使社会产生“审判是演戏”的感觉。第二种情况使法官失去当事人的信任因为当事人确信法官有政治偏见(法官与他不属一个政党)。这两种情况都有违法官中立的原则它会将中立的审判变成“政治的审判”。这一点在西方经历了相当长的时间才得以纠正。美国经典的宪法案件——1803年“午夜派职案”的起因就是因为当时的美国司法不独立于政治两大政党都要利用司法达到政治目的。当时的联邦党人对付民主党人的办法之一是判处民主党人以“叛国罪”。因为他们同情法国革命而当时法国是美国的敌人。正是因为司法可以为政党的政治目的所用才有联邦党人和总统亚当斯在下台前一天夜里还在忙于任命自己的党员做法官因而引发了这场有关宪法危机的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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