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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种」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宣判

提问时间:2023-02-03 15:53:05来源:现代快报+


现代快报讯(记者 葛小林 )常州女子徐某偷偷在长荡湖放生 2.5 万斤鲶鱼,结果出现鲶鱼大量死亡,徐某交 9 万余元应急处置费,还被提起公益诉讼。作为全国首起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2 月 3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 年 12 月,被告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被告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2020 年 12 月 15 日上午,徐某在钱资湖准备放生,遇有工作人员阻止,现场同时也有群众阻止并报警,徐某等人遂前往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放生由刘某运至现场的鲶鱼 25000 斤,后大量鲶鱼死亡。12 月 20 日,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开始组织人员打捞,截止到 2021 年 2 月 9 日,共计打捞 10 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 20208 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华南师范大学专家意见认为,案涉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 7427.6 元至 44565.5 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 5000 元至 6000 元。另专家评估费用为 18000 元。

庭审过程中,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刘昌景博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外来物种及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念、并对放生外来物种的危害、禁止肆意放生外来物种进行了充分阐述。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了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造成了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法庭当庭作出判决,认为被告徐某、刘某构成共同侵权,应连带承担 3.5 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及 5000 元惩罚性赔偿金。5000 元惩罚性赔偿金将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是因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审理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体现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司法担当,并探索将惩罚性赔偿资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事项,向社会公众普及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引导公众树立生物安全理念,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法地开展放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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