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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卡机怎么导出数据(全勤奖因迟到了想扣就扣)

提问时间:2022-12-21 17:37:51来源:小樱知识网


小A是一家公司的职工。因小A看不惯人力资源部的强制打卡的作风,经常和人力资源部经理发生争吵,致使他们的关系并不融洽,人力资源部经理看他如此任性,就扬言让小A“骑驴看唱本——走着瞧。”

近日,小A终于等到发工资的时候了,去手机银行查了下本月工资,发现比以往少了200元后,于是就去找公司财务询问,被告知是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考勤数据上显示,他在上月有过两次迟到和早退记录,公司按照规章制度,扣除了其全勤奖。

小A清楚记得自己根本没有迟到早退过,就要求公司拿出其迟到和早退的证据。公司随即向小A出示了他的考勤记录,而该记录由人力资源部从打卡机导出,并没有包括小A本人在内的任何人签字确认。小A不服,认为人力资源部将导出的数据进行了修改,自己并没有在考勤记录上签字,根本就不认可公司出具的考勤记录。

那么问题来了,公司不能将此作为扣付奖金的依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也指出: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公司必须就考勤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同样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由于公司以小A迟到、早退为由扣付全勤奖的行为,减少了小A的劳动报酬,而小A认为自己迟到、早退的事实并不存在,公司自然也就必须对此承担足以证明事实存在的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虽然公司有考勤记录为凭,但由于它只是出于人力资源部之手,且数据可以被修改,存在的主观性。

小A与人力资源部经理的关系并不融洽,不排除存在报复的可能,决定了所记载的考勤情况未必就是事实,在此情况下,如果公司没有其它证据加以佐证,无疑属于“证据不足以证明”小A有过迟到、早退,因而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所以,在考勤没有得到员工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公司并不能依据他想扣就扣员工的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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